上海营业部介绍
银河期货上海营业部地处“中国金融中心”的上海浦东陆家嘴经济开发区内,依靠强大的地理和信息优势,依托雄厚的股东实力和高端研发团队,为上海及周边地区客户提供优质的期货交易和咨询服务。
在商品期货领域,有色金属企业是上海营业部长期以来的重点和特色服务领域,建立在良好客户网络资源基础上,涵盖有色行业各层次和全方位的“一条龙”增值服务,真正为行业相关企业规避价格拨动风险提供优良的共享操作平台。
在即将开始的金融期货领域,营业部将依托银河证券庞大的操作平台,同时,借鉴外资股东—荷兰银行先进的管理和运作理念,夯实基础,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客户至上、服务完善”是我们的经营宗旨,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是我们的经营理念,希望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与广大投资者共同成长!
地址:上海市松林路300号上海期货大厦2104A
邮编:200122
联系人:何伟
联系电话:021-68402296 13391088226
客服电话:021-68401767
上海营业部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名称: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 1.2亿元
3、法定代表人:陈先学
4、营业执照号:企合国字第001176号
5、经营许可证号:A016831003
6、公司保证金帐号:见附件一
7、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04月26日
8、公司总经理姓名:姚广
二、营业部基本信息
1、营业部保证金帐号:见附件一
2、营业部成立时间:2008年3月5号 营业执照号:310000400564292
经营许可证号:B016831003006
3、营业部总经理姓名:何伟
4、期货从业人员名单、证书号:见附件二
5、营业部开户人员名单:应瑛 罗弋
6、营业部经纪人(居间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无
7、居间人制度:《银河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见附件三
附件一:
附件二:
序号 |
姓名 |
资格证书 |
1 |
何 伟 |
F0206308 |
2 |
杨孟慈 |
S2003000058 |
3 |
郝 刚 |
T008660 |
4 |
应 瑛 |
T039620 |
5 |
刘伟翔 |
T041423 |
6 |
罗 弋 |
T020374 |
7 |
高 峰 |
T055777 |
证券投资咨询C011084005631 |
证券经纪A011084034772 |
8 |
傅世鹏 |
T051396 |
9 |
陈 愚 |
T011272 |
附件三
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经纪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居间人。
第二章 期货居间人
第四条 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 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公司和其他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
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本单位与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期货居间人。
第九条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居间委托规则
第十条 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两张;
(三)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居间人基本情况;
(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
(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应当向居间人出示本办法,签订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和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居间人的备案材料将通过网站向外界公示。
第十六条 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调解。
第四章 居间行为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告知居间人的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同时,应明确提示居间人不得擅自向所服务的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上述关系产生误解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不向居间人提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并如实代缴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 公司向居间人解释有关期货业务的规则,并向有需要的居间人提供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
(一)诚实守信
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
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
4.应如实向金源期货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
居间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合规服务
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欺诈客户;
2.越权代理;
3.以公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4.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公司或居间人。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不得成为其介绍的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算报告确认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建立客户服务制度和对居间合同的稽查制度,跟踪有关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客户反馈。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解除合作协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违反本规则的期货居间人,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过网站公开通报批评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试行。
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