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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上期交法字[2006]27号
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铝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al06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期货部。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06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1、为进一步加强对铝市场的风险控制,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铝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
将铝的保证金提高梯度增加到四档,即从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分别将铝的保证金提高到7%、10%、15%、20%。
此项修改涉及第五条。
2、当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行情时,适度扩大铝的涨跌停板幅度,相应提高其保证金比例。
将铝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时,D2、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调整方式由4%、5%修改为5%、6%,D1、D2、D3交易日收盘结算时收取的保证金调整方式由6%、8%、8%修改为7%、9%、9%。
此项修改涉及第十二、十三、十四条。

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6年3月1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 铜、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4万

6.5%

14万<X≤16万

8%

X>16万

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万

5%

12万<X≤16万

7%

16万<X≤20万

9%

X>20万

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0万

8%

100万<X≤150万

10%

150万<X≤200万

12%

X>200万

15%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四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五 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下略)。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
第十三条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
第十四条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铝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下略) 
注:1.加有阴影部分的条款为已作修改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为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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