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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 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 标准交割流程
第六条 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 检验方法和机构
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 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油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入库申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入库申报/通知单》(以下简称《燃料油入库通知单》),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油库名称等。投资者的申报须通过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办理。
第九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开出《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燃料油入库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交易所,第二联交货主。货主须按《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确定的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的货物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条 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须准确填写《燃料油入库通知单》,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燃料油入库通知单》自开出之日起15日内有效。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燃料油入库通知单》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油库。
第十一条 入库单证
油品运抵指定交割油库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入库检验
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对船仓内油品(A样)和库内原有油品(B样)取样并封样。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二) 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三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确保所交割油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第十四条 货主监收
油品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必须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必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燃料油入库通知单》第二联和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油库办理有关手续;
(六)油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清退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不低于40摄氏度。
(三)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四)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报告
交割油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损耗由货主承担。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10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第二十二条 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2‰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割费用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向交割油库支付50元/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油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油品进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交割油库应当对输油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七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吨,交割数量必须是100吨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条 交割品级:质量指标符合或优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质量标准的燃料油,具体规定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标准合约。
第三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投资者)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或过驳等交换行为。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
第三十条 期转现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均可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交易所为每个合约提供一次公布期转现意向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公布期转现意向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6:00以前,欲进行当前月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报内容包括:会员名称、投资者名称、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第三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投资者)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过驳交割的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见附件四)。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需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包括过驳方式)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交割违约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四十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需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四十二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四十三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油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七条 买方或卖方与交割油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8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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