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3〕62号
各会员单位: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已由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3]56号文件)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等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布,于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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